最高院发布6起建设工程质量保障常见案例
日期:2025-11-05 11:58 浏览:
建筑质量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城市的未来和传承。为引导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等强化质量观念,增强底线意识,充分保障广大群众合法权益,确保“住得安居、住得安心”,最高人民法院11月3日公布了6起建设工程质量保护典型案例,并向社会公布。此次出炉的案件涉及工程质量僵局的化解、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认定以及有助于控制工程质量问题源头的司法建议等。他们充分展示了以下加丹:一是贯彻“质量第一”的理念。向建设单位等提供优质工程是建设单位和其他承包商的首要义务呃合同开发商。案例1中,建设单位要求支付工程款,建设单位提出缺陷抗辩。人民法院首先责令双方就工程质量缺陷问题进行调解。通过接受调解、接受竣工修复缺陷后,人民法院再对工程款结算作出判决,实现了保护建设工程各方利益和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良好统一。案例2中,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的最短保修期为设计文件中确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该工程虽在10年内交付建设方,但因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仍在合理使用寿命内,人民法院责令建设单位进行保修义务,并根据法律考虑到项目的特殊性。案例3虽然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在工程保修期内,部分建筑地下室发现严重渗水。人民法院判决承包商李某必须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充分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二是结合相关主体的质量责任。工程建设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建设活动。相关责任单位要对工程质量各方面负责。案例四,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施工安全规范和技术规范。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修复未按照图纸进行工程,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基于双方的过错,判决双方均应承担相应损失,这与强制建设工程各方切实承担质量责任是一致的。案例5中,施某借用建筑公司资质,签订某食品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并组织施工。该项目尚未竣工验收,但已交付使用。因该工程存在墙体、楼板裂缝等质量缺陷,人民法院判令建筑公司和SHI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连带责任,有利于防范出借资质违法行为,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安全。三是建立管理面对质量问题。建筑市场长期存在“三保一保”(即违法发包、违法分包、违法分包、贴建)现象。如果由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建设工程,就会影响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同时,项目层层转手,项目资金层层盘剥。因此,项目资金无法全部用于建设。于是,“倒塌”钢筋、问题混凝土、偷工减料屡禁不止。项目每易手一次,质量就会下降10%。案件6中,人民法院针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发现的某建筑集团公司出借资质违法行为,向当地住建局提出司法建议并建议对相关违法违规迹象依法核实处理,当地住房城乡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对某建筑集团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违法出借资质的行为处以罚款,以示警示。该案是人民法院与行政部门联手惩治建筑领域违法现象、从源头上制止“三保一吊”等违法行为的典型案例。案例一:率先介入修复存在质量缺陷的工程,体现了优先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的司法理念——李某诉某资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主案。某资源公司与李某签订了《建设工程拍卖施工合同》,就李某建设某项目达成一致。由于公司未能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李某导致工程未完工。双方当事人就涉案工程费的结算产生争议。某资源公司以工程存在质量缺陷、李某未履行修复义务为由,拒绝支付工程款。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某资源公司支付该项目欠款46万元及利息。由此,法院认为,因李某不具备相关资质,涉案《施工合同》无效。只有在交付了质量满意的建设项目的情况下,李才有权向资源公司要求折扣。对于项目存在质量缺陷的部分必须进行修复,李先生和一家资源公司没有异议。在工程结算后安排工程付款,有利于提高争议解决效率,最大限度地利用材料。经过法庭审理后通过m经过多方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双方先安排工程并办理竣工验收,然后安排工程付款。调解协议签订后,涉案项目得到解决,最终竣工验收。法院诉讼程序处理了李的其他索赔,并裁定资源公司必须支付项目费用和利息39万元。通俗含义:工程质量和安全是建设工程的生命线,是处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首要价值取向。本案中,某资源公司拖欠工程款,李某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如果处理不当,将会影响工程竣工交付的验收,甚至导致僵局。人民法院组织初步调解解决缺陷修复问题,进而确定责任人依法履行工程款支付义务,实现纠纷的分层解决。在维护建设单位权益的同时,也督促建设单位严格履行质量责任,保障建设工程质量,体现了司法检验保障工程质量的坚强立场。案例二 工程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施工单位必须依法承担保修义务——某车辆公司与某建筑公司施工中建筑施工案件主要事实。某建筑公司与某汽车公司签订《建筑施工合同》,同意为某汽车公司建设土木结构工程和钢质车辆整车工程。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或标准质量检验和评估标准。项目设计使用寿命为50年,质量保证期自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工程竣工使用10年后,主体结构吊车梁出现裂缝。影响工作安全。某建筑公司以工程已竣工验收为由,推迟履行保修义务。某汽车公司随后对汽车进行了自行修理和加固,后又起诉一家建筑公司,要求其履行保修义务,并赔偿该公司所发生的全部维修费用,共计175万元。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具体公司出具必要、合理的评估意见,对车辆水平、纠正不平整的轨道、对损坏或存在质量缺陷的吊车梁进行加固。它还提出了修复计划,例如更换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起重机梁。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建筑工程实行质量保证制度。保修期应当按照保证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年限内正常使用、维护使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确定。涉案工程主体结构吊车梁在设计使用寿命(50年)内存在质量缺陷。建筑公司必须履行保修义务,用新的预制钢筋混凝土起重机更换起重机梁。一家建筑公司延迟履行保修义务,一家汽车公司采取了保护措施。合理修复费用127万余元,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因此,判决是:建筑企业必须在六个月内对原建筑的不合格部分进行更换、修复,使其符合设计和施工图的规范,并进行施工直至竣工验收合格;建筑公司须向汽车公司支付质量缺陷修复费用127万元以上。常见的定义是“百年大计,品质至上”。主体结构是关系公共安全的建设工程的“骨架”。建设工程验收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建设单位质量责任的结束。房屋建筑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最短保修期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本案中,涉案工程的基础结构存在质量缺陷。民事法院认定机械的合理使用寿命n 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并责令施工单位在合理使用期限内依法履行保修义务。明确了工程质量的主体和责任期限,对于保障工程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劳动安全具有积极意义。案例三:隐蔽工程经验收仍存在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保修义务——建筑安装公司诉建筑投资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案主要事实。建筑投资公司与建筑安装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筑安装公司承包建筑投资修缮工程公司。合同t规定防水工程质量的质量保证期为5年,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 2013年10月,卡辛项目竣工验收合格。 2015年12月,主管部门抽查发现,部分涉案建筑地下室顶板、外墙渗水严重,需整改。某建筑安装公司已立案,要求建设投资公司支付工程欠款及相应利息。建设投资公司统计并要求建设安装公司支付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诉讼中,评估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地下车库、防水地下室不符合图纸及具体要求。阳离子。维护费用高达735万元。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1条(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801条)规定,因施工单位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修理或者返工或者无偿修理。建设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尽管涉案工程竣工后通过了验收,但现有证据证明,由于施工方的过错,部分建筑物的防水工程在保修期内出现了质量缺陷,实际上需要进行维修。涉案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某建筑安装公司必须按合同规定履行保修义务。特定建筑安装企业须承担的质量缺陷修复费用735万元以上,特定建筑投资企业须向特定建筑安装企业支付的工程款3653万元以上。上述金额抵销后,由某建设投资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故判决:建设投资公司向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程费2918万元及相应利息。常识:一些建筑工程的质量缺陷是隐蔽的,尤其是地基、防水等隐蔽工程的质量缺陷,存在“潜伏期”。此类质量缺陷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很难看出,但随着后续工程的实施逐渐暴露出来。使用。在建设工程领域实行质量保证体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内出现质量缺陷的,建设单位仍履行保修义务。本案中,当建筑安装公司不愿履行保修义务时,民事法院判决其必须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依法承担质量缺陷修复费用。不仅有助于及时消除质量缺陷,而且纠正了“工程一经竣工验收,质量责任就转移”的错误观念。促使施工单位加强质量控制,规范施工流程,筑牢建筑安全防线,推动建筑业高质量发展。情况 4:如果构造施工单位明知设计有缺陷仍按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将与施工单位一起追究——镇政府人员诉某建筑公司施工合同纠纷的基本案例。某镇政府将某边坡治理工程承包给某建筑公司。双方签订协议,约定工程内容以设计图纸及检查清单所列项目为准。工程竣工后,由于当地突发大雨,涉事工程挡土墙倒塌。当时认识到,该工程发生水灾的原因是某镇公民政府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双方商定由建筑公司按照原设计方案修复该工程。签署图纸。修复后,工程又开始倾斜沉降。某镇人民政府下发了新的图纸和修复方案,双方就修复费用发生争执。某镇人民政府出面要求金宝建设按照新图纸进行修缮,并承担修缮费用。诉讼过程中,评估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认为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原因是原设计图纸不合理、不符合技术规范。据此,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承包人提供的设计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过错责任;如果合同或者犯了错误,也必须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涉案工程修复后仍存在质量缺陷,原因有二:一是镇政府提供的某镇设计图纸不符合技术规范要求,须承担主要责任;二是涉案工程修复后仍存在质量缺陷。其次,施工单位明知原设计图纸存在设计缺陷,仍按照原设计图纸进行修复,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判决建筑公司承担30%的质量修复费用。建筑工程的通俗含义是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工作的建设活动。各方必须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设工程质量承担责任,共同确保建设工程质量。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施工单位提供的设计图纸不符合有关技术规范,且施工单位明知设计图纸不符合规范仍按图纸施工,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双方均应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对涉案工程质量缺陷存在过错。人民法院判令双方承担相应责任,并告诫施工单位严格审核施工图纸等材料。同时,这个案例也提醒施工单位,按照图纸施工并不是绝对的“免试金牌”。如发现设计图纸存在缺陷,应及时报告问题,不得擅自施工。e 根据不正确的图纸进行。该案对于推动建设项目各责任主体各司其职、各司其责、专业齐心、共同筑牢工程质量安全防线具有积极意义。案例5:与合格借款人施工导致工程质量缺陷的,借款人和被借款人必须承担连带责任——这是某食品公司诉施某等人建设工程施工纠纷的主要案例。石某借用建筑公司资质与一家食品公司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约定施工人为综合生产车间、原材料生产作业、门卫、道路、绿墙等施工。该项目竣工后已交付使用,但尚未竣工验收。某食品公司发现涉案工程存在墙体、地面裂缝,认为SHI应修复工程质量缺陷,双方对此产生争议。一家食品公司起诉石某和一家建筑公司,要求支付建筑质量维修费。庭审中,评估机构受法院委托出具评估意见,认为综合制造车间、原材料车间、墙体维修等工程质量不合格,修复费用770万余元。审理法院判决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规定,在借用资质进行施工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出借人及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提供资质,并对因资质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承担多重责任。不合格建设项目等发放贷款。在本案中,一家建筑公司向SHI 提供了执行该项目的资质。 SHI 承建的工程存在质量缺陷的,施工单位依法向 SHI 承担修复质量缺陷的费用连带责任。据此,判决:某建筑公司与SHI共同支付酷食品770万元以上的资金用于修复质量缺陷。资质的常见定义是对建筑企业施工能力和信誉的认可证书。缺乏资质的单位或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公司名义实施工程,极易导致工程出现质量缺陷,因而受到法律禁止。因贷款资质导致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必须对借款人承担连带严重责任的赔偿资格。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某建筑公司与施某对工程质量缺陷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责任。这不仅是对夸里皮借款人卡“借钱”行为的打击,同时也是对资质出借人“品牌销售”行为的惩罚。明确,当工程出现质量缺陷时,双方必须“赔偿”损失。该案对于压实建筑行业主体责任,保护施工单位合法权益,促进建筑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具有积极意义。案例6运用司法建议助力纠正“三包一挂钩”,推进工程质量问题资源化管理——朱某诉某劳务公司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案。 2021年5月,某厂家乌尔服务公司借用康斯集团公司资质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商业广场建设项目。此后,某建筑服务公司与朱某签订《合作协议》,约定该公司一期对接某建筑集团公司的所有项目均分包给朱某,某建筑公司所有未付工程费均通过朱某清偿。 “合作协议”签订后,一家建筑服务公司离开现场,朱某介入组织施工。因工程款结算发生纠纷,朱某指控某劳务公司支付工程款及利息300万元。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行为人依法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如果无法退货或不需要退货,则必须折扣支付。某建筑服务公司分包朱案涉案工程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但涉案工程已顺利竣工验收。根据上述规定,朱某向劳务公司申请贴息并支付工程价款的请求应予支持。因此,判决如下:某劳务公司破产,向朱某支付工程款300万元及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禁止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不得以任何形式以企业名义开展项目。原审法院认定本案存在借贷资质契据,遂向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司法建议,建议对本案相关违法迹象进行查证并依法处理。当地住建局根据司法建议立案调查,认为某建筑集团公司在当地建筑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管理不严,违规出借资质,应给予行政处罚。因某施工队公司积极配合调查整改,对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处罚。在典型建设工程领域,查处“三包一保”(即非法承包、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拖拉、非法分包、挂靠施工等现象长期存在,不仅引发大量纠纷,而且扰乱建筑市场和财产秩序,影响工程质量,危及生命财产安全。曼城建筑施工公司如果通过贷款资质收取费用的,将不予支持,这是由人民法院依法处理的。还可以将违法线索移送行政部门,依法追究责任,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本案中,人民法院审理该工程建设施工纠纷案件时,查明建筑公司发放了合格贷款。为从源头上惩治“三包一报价”等威胁建设工程质量的违法行为,人民法院设立定期与地方行政发展部门进行调研配合,确保建设项目质量,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央视记者 张赛)